《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出台 严格规范野生动物放生
时间: 2025-04-14 12:19:46 | 作者: 招标采购
3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该条例落实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突出ECO保护,着力解决江苏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风险挑战,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条例将于今年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当天施行。
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物种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条例从明确核心概念出发,根据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特点,健全工作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江苏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职责,推动建立事权清晰、职责分明的监督管理机制。
立法突出ECO保护。根据我省ECO的区域性、物种的独特性等因素,条例明确了优先保护的3类典型ECO:长江、太湖、淮河、京杭大运河、里下河湖荡、沿海滩涂等流域区域典型湿地ECO,老山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云台山脉等低山丘陵区域典型森林ECO,入海河口、海湾、海岛、牡蛎礁等典型海洋ECO。“同时,考虑到我省农业农村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特点、需求,也明确了农田生态系统保护、城市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职责和措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条例还要求各地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制度,根据不一样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差别化管理。
基于国土空间开发强度高的省情实际,条例作出具有江苏特色的创制性规定。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表示,立法针对性加强了我省特色生物物种的保护,如银缕梅、宝华玉兰、秤锤树等珍贵、濒危维管植物;丹顶鹤、麋鹿等珍贵、濒危陆生脊椎动物;中华虎凤蝶、拉步甲等珍贵、濒危陆生昆虫;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立法还对野生生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对珍贵、濒危物种遗传资源的离体保藏,以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条例强化了生物安全防控,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记者发现,为科学引导和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选择比较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本地物种,避免对当地ECO造成危害;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提前15日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其种类、数量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为提升治理能力,立法注重将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入生物多样性保护全过程。条例明确,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充分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分析、整合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数据,建设全省生物多样性数据库,依法依规、安全有序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立法注重推广生物多样性观测新技术新方法,要求推动形成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客观、准确、全面获取全省生物多样性状况和变化趋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据需求整合观测资源,建设、运行观测站点,提升观测能力,强化成果应用。(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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